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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曝光丨南通市2021年生态环境执法十大典型案例(下)
实名曝光丨南通市2021年生态环境执法十大典型案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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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曝光丨南通市2021年生态环境执法十大典型案例(下)
2023-12-28 06:13:55行业资讯

  为总结提炼办案经验,增强生态环境执法效果,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影响一片的目的,日前,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了2021年南通生态环境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侧重于生态环境质量和环境执法的重点领域,涉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水、土壤、危废等突出问题。

  一方面是以案释法、以案育企,提升震慑力,带领企业和公众慢慢地加强环境守法意识。另一方面通过生态环境执法落实源头治理、损害赔偿、生态修复、责任追究等制度,彰显了生态环境执法为保护生态环境和助力绿色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每一滴水都闪耀着太阳的光辉,这些案例可谓探骊得珠,这十大典型案例是2021年南通市生态环境系统立案查处的2054件环境违法案件的典型代表。除了基本案情和处理结果公布外,还对案件的典型意义进行说明,给读者提供一个观察生态环境法治的窗口,共同感受环境执法新模式的途径,共同聆听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稳步向前的足音。

  2021年4月2日,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二局前往所辖片区过程中发现辖区内一河面存在很明显油污。执法人员沿河面油污进行摸排检查发现,江苏启尖丝杠制造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地面有较多油污及铁屑,部分铁屑及油污进入雨水管网;固废暂存场所(露天设置)工人正在将废铁渣中的废切削液(环评认定为危险废物)滤入暂存堆场下的收集池,收集池内存有乳白色废液,该废液收集池与雨水管网连通,有部分废液进入雨水管道。

  2021年4月23日,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移交公安进行查处,启东市公安局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侦查,并对6名嫌疑犯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

  部分机械加工公司由于建设初期环保管理相对宽松,企业负责人环保意识停滞不前,管理粗放,常有不规范收集、贮存、处置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废乳化液和含油废渣的情况。对该案当事人的查处为相关企业敲响警钟,对促进机械加工制造业相关企业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的管理起到积极的教育作用。

  七、南通昌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案(土壤环境污染)

  2021年12月1日,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海门某建设项目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有约240平米地块在原海门市某元件引线厂污染地块内,规划功能为小区道路和绿化用地。2018年,经调查评审,该地块中镍、六价铬、铬、酸碱性及地下水中氨氮等指标超过有关标准,属于污染地块。但该建设项目于2020年7月开工建设前,南通昌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依规定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

  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六十条及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2万元,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处罚0.7万元。

  该起案件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对土壤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实行双罚,通过该案,在全市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警示教育,督促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单位、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壤污染责任人切实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将各项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和规定落到实处。

  2021年5月17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海安恒鹏机械配件加工厂开展监督性监测,该公司生产废水经中和、综合处置后排放至胡墩河,现场对车间设施含铬、含镍废水排口分别采样监测。6月15日,出具相关检测报告数据显示,该公司含铬排放口中总铬浓度分别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2中规定的相关标准的限值要求的1.56倍、0.99倍和1.65倍;含镍排放口中总镍浓度分别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2中规定的相关标准的限值要求的4.2倍、2.28倍和3.36倍。经调查核实,系添加污水处理药剂不足,废水未得到一定效果处理,导致超标行为。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及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32万元。

  经营者未按规定处置废水,导致含重金属废水超标排放至外环境,是对别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漠视。生态环境部门不断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深挖违法线索、追根溯源,依法严厉打击偷排、超标排放废水等突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让心存侥幸、以身试法的受到应有处罚,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2021年8月27日,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南通丽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东北侧建有1间配料间,有清洗废水产生,废水经一套气浮压滤一体机处理后排放。经调查,该公司在建设过程中额外增加了清洗工艺项目,新增废水污染物及相应处理设施。因无法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公司在2020年6月自主验收时,故意隐瞒了废水污染物产生及治理设施建设的相关情况。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海门生态环境局责令公司进行整改,对其在环保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处以罚款38万元,对该公司直接负责验收的主管人员司某处以罚款7.2万元。

  根据2017年修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企业是环保竣工验收的主体。企业在验收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污染物及处理设施,均要对照标准规范,实事求是地予以反映和评价。在深入放管服、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新形势下,企业更应该强化主体责任意识,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进行环保竣工验收,落实好污染防治措施,做有责任有担当的企业,共同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十、江苏鑫露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案(环境应急管理)

  2021年7月22日,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鑫露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区西北侧750立方米的事故应急池有大量积水,约占总容积四分之三,不能确保该公司发生突发事件时产生的所有受污染的雨水、消防水和泄漏物等通过排水系统接入应急池或全部收集,存在比较大环境安全风险隐患。同时该公司也未依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发现和消除该环境安全隐患。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罚款人民币1.1万元。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要求,企业需按规定定期组织对应急池、储罐防火堤、设备围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等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措施开展环境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及时排查、发现环境隐患并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隐患,才能预防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防患于未然,切实筑牢环境安全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