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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浙江某印染公司因超标排放被索赔100万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浙江某印染公司因超标排放被索赔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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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浙江某印染公司因超标排放被索赔100万
2024-03-26 07:57:15行业资讯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在任何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公共权力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行为有使环境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任何公民、法人、公众团体或国家机关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2015年司法解释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对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给予极大的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的诉设请求也大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也存在一些社会组织热衷于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这对不少排污企业造成了影响。

  2005年2月5日,张先生在新昌县依法登记成立了一家印染公司,公司主要营业范围为制造加工服装、纱线,销售化工原料、五金机电、纺织原料等。

  经营了两年后企业决定增加印染车间,张先生意识到,如果要增加印染车间,车间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排放的印染废水就需要处理,于是2007年8月3日开始,张先生将印染废水纳入新昌县某排水有限公司的管网进行处理。

  2007年12月19日,印染公司变更营业范围为制造加工服装、纱线年,经过当地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排水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印染公司的印染废水经城市污水管网输送至某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因此,从印染公司车间投产开始,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都是先经印染公司污水一级处理后,再排入市政集污管网经污水处理厂处理,符合排放标准了再排放。

  张先生想到了废水需要处理,却没意识到新建设的车间是需要申请环评并验收的。

  就在2015年11月24日,印染公司收到了一份来自当地环保局的责令整改通知书。该通知书针对印染公司的人造丝染色项目建设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07年建成投产,且污染治理设施未经验收的行为,责令被告限于2016年1月22日前报批环评审批手续,并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张先生意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于是2016年,张先生对印染公司的成衣染色整治提升技改项目进行了环境影响申报并经审批,环境保护设施也竣工验收。

  2016年9月20日,印染公司因废水净化处理时,加入药剂不够,废水净化处理不均匀导致废水超标排放。当地环境保护局责令印染公司立即正常使用废污水处理设施,确保废水达标排放,并作出罚款4308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设备出了问题一时得不到解决,这让张先生犯了难,但停产的损失显然远高于罚款,又因为废水产生的污染极小,且废水污染物指标低于污水处理厂设计纳管标准的要求,张先生决定继续生产。

  因此,2016年8月20日,当地对印染公司进行复查时,发现仍存在超标排放的行为,对印染公司作出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16年8月20日期间按日连续处罚2154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7年5月19日,当地环境保护局发现印染公司于2017年4月4日、4月6日、4月7日存在超标排放行为,责令印染公司严格按照规范运行废污水处理设施,并对印染公司作出罚款513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9年8月9日,北京某环境研究所以印染企业存在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构成环境民事侵犯权利的行为,应当承担全部民事侵权责任为由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2019年8月16日,法院公告了案件受理情况。收到法院发来的诉状副本,张先生才清楚自己公司成了被告,看到对方要求高达100万的环境损害赔偿,张先生犯了难,他觉得自身的印染公司确实因为超标排放污水被责令整改过、罚款过,但并没有造成了一定的环境污染,这家环境研究所为何要告他?这巨额赔偿又从何谈起?

  张先生私下联系到环境研究所负责人,几次和对方沟通无果后,张先生决定找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见到律师后,张先生直接提出了他的疑问。张先生搜索发现,这家环境研究所只是一个社会组织,有权利起诉他的公司吗?同时张先生提到印染公司曾经因为未验先投、超标排放受到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他担心这4次处罚会影响案件结果,当然最令张先生关心的是,他的印染公司线多万的环境损失费吗?

  律师认为该环境研究所系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因此具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但是,律师认为环境行政责任并不当然构成环境民事责任,两种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并不完全相同。如果仅用4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张先生印染企业存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构成环境民事侵犯权利的行为,是依据不足的。

  并且律师发现当地污水处理厂设施纳管的COD标准是500mg/L,张先生印染公司排放标准提升后是200mg/L,两者设计值的指向的COD标准是一致的,因此,印染公司排放至二级处理厂其COD标准只要不超过500mg/L即可被二级处理厂处理好,然后再排放到外环境中。

  律师认为,虽然印染公司废水一级处理时有超过标准,但没有直接排放在外环境中,而是排放入管后还有二级处理,虽违反强制标准被行政处罚了,但不存在对环境能够造成污染的风险。

  接受了案件委托后,律师便开始阅卷、整理证据。同时,在律师的指导下,张先生及时向法院提交答辩状,说明了案件的事实,反驳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并提出了合理的诉讼请求。

  2019年12月18日,法院委托某环保科技服务中心进行检验确定。后因为没有办法确认印染公司的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该环保科技服务中心将鉴定材料退回法院。

  2020年7月7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案件,原、被告双方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环境研究所认为,2007年,张先生印染企业成立不久即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配套污染物处理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建成人造丝染色项目并投入生产,在2015至2017年期间多次被新昌县环保部门进行处罚。期间印染公司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但污染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印染公司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也构成了环境民事侵犯权利的行为,应当承担全部民事侵权责任。

  围绕诉讼请求,原告环境研究所又提交了印染公司主体登记信息、以及四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证据。

  对此律师辩称,张先生印在筹建污水处理设备时,严格依规定标准建造,并通过了标准化验收,环保部门在公司污水总排放口安装有实时监控设施,一旦超标排放,监控设施就会自动报警。公司就会及时对污水处理池进行调节,以达到间接排放标准,环保部门会及时知道处理情况并通知被告调节污水处理系统。因此,即使偶然有超标排放情况,排放量也不会过多。而且印染公司排放的污水是排入市政集污管网,不是直接排入土壤和河道,排出的废水超标,最多也只会增加污水处理厂废污水处理成本,并且经二级处理后排放的废水,从未出现超标排放的情况,不会对环境能够造成损害。

  关于环保部门对被告作出的四次行政处罚问题,律师则指出,该处罚是环保部门对印染公司超过排放标准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是因为废水排放污染了环境而进行处罚,因此,律师认为原告以行政处罚为依据证明张先生印染公司对环境能够造成损害的理由不能成立。

  同时律师又向法院提交了十二项证据,在举证期限内针对原告要求提供的证据,律师也补充提交了相关证据。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环境研究所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张先生印染公司“有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情形发生。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能成立。

  事情告一段落,张先生以为事情到此结束了刚松了一口气,没想到环境研究所又提出了上诉,张先生赶紧联系到律师。

  环境研究所显然是做了功课,二审审理期间补充了6组证据,都是关于印染公司二级废水净化处理当地污水处理厂超负荷运行遭处罚的报道和相关材料。

  环境研究所认为,张先生印染公司未经审批、超标排污的行为,导致了下游的污水处理厂超负荷发生满溢被举报后遭环境保护局处罚,造成了环境污染。

  律师质证认为,第一组证据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且也达不到其证明目的,其仅能证明下游污水处理厂因超负荷运转发生满溢被举报后,原绍兴市环境保护局做处理及整改的相关情况,不能证明污水处理厂超负荷运行时污水通过溢流口的行为与印染公司的排污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故该组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之间并不相关联,不能证实污水厂超负荷运转发生满溢系由张先生印染公司造成。至于第二至第六组证据,只是相关材料,并不能作为证据。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环境研究所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由环境研究所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本案中,环境研究所系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且在提起诉讼时已提交了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章程、起诉前连续5年的年检报告书,以及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无违法记录的声明,因此环境研究所具备提起本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本案中,张先生因为公司曾经受到过环境行政处罚,才会在环境研究所提出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时慌了神。实际上,环境行政责任与环境民事责任,两种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并不完全相同,遇到张先生相同情况时,一定要及时请专业律师分析案件,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因各地企业的类型、面临的情况不同,案例内容并不能全部符合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第一时间为您解答,以便更好地帮您解决环保关停、环境违法、行政诉讼等方面的问题。